数罪并罚是以前科来进行并罚的吗?
我不太明白数罪并罚的规则。我有个疑惑,数罪并罚的时候,是把以前有过的犯罪记录当作依据来一起处罚吗?还是说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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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并不是单纯以前科来进行并罚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数罪并罚的概念以及与前科的关系。 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是一种针对同一犯罪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犯有数罪的处罚方式。 而前科指的是曾经因为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的记录。有前科并不一定会导致数罪并罚。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会和新罪一起进行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里强调的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另外,《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所以,数罪并罚主要是基于犯罪人在一定时间段内所犯的多个罪行,而不是单纯以有前科就进行并罚。前科更多的是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比如对于有前科的犯罪人,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相对从重处罚,但这并不等同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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