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权人是第一位的吗?
我买了套期房,开发商延期交房了。我听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权人有先后顺序,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权人是不是第一位的,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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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第一债权人”这种表述不太准确。一般涉及到债权的优先性问题时,往往是在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下,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受偿会有先后顺序。 对于延期交房违约金,它本质上是购房者基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而产生的一种债权。也就是说,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这一权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该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购房者和开发商处于合同关系中,购房者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基于合同之债。如果开发商没有出现破产等特殊情况,购房者可以直接依据购房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然而,当开发商破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此时,购房者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要在前面所述的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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