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需要去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
我和我爱人之前在老家登记结婚,现在两人都在外地工作,感情破裂打算离婚。想知道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回当初登记结婚的地方办理,还是在现在工作的地方也能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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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需要去登记地办理,要根据离婚的方式来确定。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不一定要去结婚登记地,而是可以选择到双方中任意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比如,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是在A地,但双方常住户口在B地,那么他们可以在B地办理离婚登记,不一定非要回A地。 其次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起诉离婚通常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与结婚登记地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诉讼离婚更不需要去结婚登记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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