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定要到结婚登记地受理吗?
我和另一半现在打算离婚,我们当初是在老家登记结婚的,但现在都在外地工作生活,回去不太方便。就想问问,离婚是不是必须得回到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呀?想了解下具体规定和可能的处理办法。
展开


离婚不一定要到结婚登记地受理。 首先说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通俗来讲,就是可以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不是局限于结婚登记地 。比如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A市,另一方在B市,他们既可以去A市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去B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然后是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至起诉时止被告离开住所地后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举例,如果被告户口在C市,但在D市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那么D市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在D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如果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始终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在国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相关规定调整为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在试点地区,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所以,具体能不能在非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要分情况来看。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