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是否算违约?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一般不算违约,但存在特殊情况。 首先,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按规定程序辞职,就不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员工辞职可能算违约: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就属于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总之,合同期内辞职是否违约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