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负担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是否属于短期薪酬?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了解到企业要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我不太清楚这笔由企业负担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是属于短期薪酬呢?想知道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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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短期薪酬和养老保险费的概念。短期薪酬,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这里面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等。 而养老保险费,它是社会保险费的一种。不过,养老保险费并不属于短期薪酬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离职后福利。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这是因为养老保险主要是为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是企业对职工长期服务的一种回报,支付时间是在职工离职之后,并非在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就全部支付完毕。 所以,由企业负担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属于短期薪酬,而是离职后福利的一部分。企业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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