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末尾淘汰制是否合法?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业绩排名靠后的员工会被辞退。我很担心自己会因为这个制度失去工作,想了解下企业这么做合不合法,我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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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末尾淘汰制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末尾淘汰制”。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目标和管理需要,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将排名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的一种管理方式。从法律角度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纯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排名末尾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如果企业仅以员工排名靠后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实施末尾淘汰制时,有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企业不能随意以末尾淘汰制来辞退员工,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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