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后没办成过户是否收取手续费?


在评估后没办成过户的情况下,是否收取手续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委托评估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过户是否成功,都需要支付手续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是合理合法的。这就好比我们去餐厅订餐,即便因为某些原因最后没有用餐,但如果提前和餐厅约定好了订餐费照付,那我们就应该支付这笔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在过户未成功的情况下要收取手续费,或者约定了只有在过户成功才收取手续费,那么评估机构要求收取手续费就缺乏合同依据。比如,我们和装修公司约定,只有装修完成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尾款,若装修未完成,装修公司就不能随意要求支付尾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评估机构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手续费,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方面考虑,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评估机构确实为评估工作付出了合理的成本,比如进行了实地勘察、资料收集、专业分析等工作,那么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但这个费用应该是与实际付出的成本相匹配的。例如,评估机构为了评估房产,花费了人力、物力去收集周边房产价格信息、实地测量房屋面积等,这些成本是可以要求委托人适当分担的。但如果评估机构只是简单地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并没有实质性的付出,却要求高额的手续费,这显然是不公平、不诚信的行为。 在遇到评估后没办成过户,评估机构要求收取手续费的情况时,当事人首先应该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合同约定。如果对手续费的收取存在争议,可以与评估机构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