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借款合同?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合同,用他们的设备开展业务,合同写的是融资租赁。但我感觉就像我跟他们借钱买设备然后慢慢还钱一样。我不太确定这到底算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想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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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并不属于借款合同,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在概念、权利义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从概念上来说,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取得所借款项的所有权,贷款人只享有到期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方面,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主要负责购买租赁物并将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对租赁物的质量等一般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则负责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当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有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有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还款付息的义务。 从法律适用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而借款合同则由该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进行规范。这说明两者在法律上是被明确区分对待的。 所以,融资租赁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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