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我爱人结婚后,村里分了一块宅基地,登记在我爱人名下。现在我们打算离婚,我想知道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算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能不能进行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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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一般的财产权利不太一样,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户的名义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基于整个家庭户的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包含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看,它具有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不过,宅基地使用权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且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所以在离婚等情况下,不能像分割普通财产那样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自由的分割处分。通常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另一方可以主张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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