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入拆迁范围后是否不再认定违建?

我家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最近有人说这房子是违建。但我听说纳入拆迁范围后就不再认定违建了,想问问是不是这样?如果是真的,依据是什么呢?我很担心房子被认定为违建后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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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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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纳入拆迁范围后并非绝对不再认定违建。所谓违建,就是指那些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于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相关部门是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如果经过调查认定为违建,那么是不会给予补偿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可能存在以认定违建来加快拆迁进程或者降低拆迁成本的情况。有些建筑虽然可能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但如果是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原因等导致的,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建。例如,有些老房子建设年代较早,当时并没有完善的规划审批制度,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其认定为违建。而且,认定违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果当事人对违建认定结果不服,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所以,不能一概认为纳入拆迁范围后就不再认定违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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