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返租商铺提前收运营服务费是否合法?
在探讨买返租商铺提前收运营服务费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返租商铺”,这是一种商业地产的营销模式,开发商把商铺卖给购房者后,再从购房者手里租回商铺进行统一运营,同时会承诺给购房者一定的租金回报。而“运营服务费”是指在商铺运营过程中,为了维持商铺的正常运营、提升商业价值等所产生的费用。
判断提前收取运营服务费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时间包含提前收取的情况,并且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是知晓并认可该条款的,那么从合同层面来说,开发商提前收取运营服务费就是合法的。因为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提前收取运营服务费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开发商单方面要求提前收取,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不合法。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 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提前支付运营服务费。
此外,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同意提前收取运营服务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房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