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为争议拆迁补偿款,拆迁办不签协议合法吗

最近遇到拆迁的事情,我和拆迁办对补偿款有争议,结果拆迁办就不跟我签协议了。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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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及征收拆迁事务中,拆迁办因为争议拆迁补偿款而不签协议,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合法的。 首先来了解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要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一系列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意味着拆迁办有义务和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正常情况下,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协商补偿款的争议问题,而不是拆迁办直接不签协议。如果拆迁办因为争议就不签协议,导致征收工作停滞,且没有合法理由,那么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补偿协议,或者接收到补偿决定后未提出行政复议、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同时也未能在补偿决定所设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搬迁,人民政府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即便如此,这也不是拆迁办一开始就不签协议的合法理由。 如果遇到拆迁办因为补偿款争议不签协议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主动与拆迁办进一步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协议。若沟通无果,被征收人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概念:(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就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之后才可以让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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