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出辞职索要赔偿金是否合法?
我在试用期,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就提出辞职了,结果公司居然要我给赔偿金,我完全不能理解。我想知道在试用期我正常辞职,公司这样要求合法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这方面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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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辞职权利,只要履行了提前3天通知的义务,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就是合法的,无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比如,你提前3天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了公司你要辞职,公司就没有理由要求你支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存在特殊情况,就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例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违反了这个服务期约定而辞职,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又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也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没有合理理由,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遇到公司不合理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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