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取走档案,取走后丢失概不负责是否合理?
我去取档案时,对方让我签个协议,说因本人取走档案,取走后丢失概不负责。我有点担心,这协议要是签了,之后档案真丢了是不是就全怪我了?我想知道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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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因本人取走档案,取走后丢失概不负责”这样的约定需要分情况来判断其合理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档案的相关概念。档案是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对于档案的保管和流转,是有相关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现在《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相关内容被整合,但在合同原理上仍有借鉴意义),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免除了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在档案管理中,如果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合理的包装或交接手续等,存在一定过错,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同时,《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档案管理部门有妥善保管和正确流转档案的义务。如果因为档案管理部门自身的原因,例如档案整理混乱、交接流程不规范等,导致档案在交接给本人时就存在一些隐患,那么之后档案丢失,不能仅仅以“取走后丢失概不负责”来推卸责任。 然而,如果本人在取走档案后,因为自己的故意行为,比如随意丢弃、没有按照合理方式保管等,导致档案丢失,那么本人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即便如此,档案管理部门也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因本人取走档案,取走后丢失概不负责”这样的表述过于绝对,在法律上可能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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