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是自证案件吗?

我家里人之前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正在处理相关事宜。我听说有些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自证。我就想问问,医疗事故这种情况是不是自证案件呢?我不太懂法律,想弄清楚在医疗事故里,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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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疗事故是否为自证案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自证”在法律上的含义。“自证”通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基本的举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主张时,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合理的。 而对于医疗事故案件,其举证责任的分配经历了一些变化。以前,依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当时的规定下,医疗事故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是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时不属于自证案件。 不过,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同时废止,但相关侵权责任规定由民法典继承)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如果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损害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在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案件符合自证的特征,即患者要自己证明相关事实。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自证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自证原则,但在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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