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实行什么举证原则?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谁来负责举证。是患者要拿出证据证明医院有问题,还是医院得证明自己没过错呢?想了解一下医疗纠纷实行的举证原则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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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举证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决定了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主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医疗纠纷里,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自己受到损害,那么患者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用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纠纷中也有其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准确适用举证原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当清楚各自在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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