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到公证处公证可以吗?
最近在考虑买套房子,卖家提出不过户,只去公证处公证,说这样也有保障。但我心里没底,不知道这种方式靠不靠谱,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到公证处公证到底行不行,有什么风险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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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到公证处公证是不可以的。 首先来说说公证的概念,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咱们民事法律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打个比方,就像是有个权威的第三方来给你证明某件事是真的、合法的。《公证法》第二条就有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这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有体现。 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简单来讲,就是房屋的产权状况要通过登记来确定和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才发生效力,这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也就是说,仅仅对房屋买卖进行公证,并不能让买房人获得房屋的物权效力,买房人只能依法行使债权权利。 举个例子,如果原房主在公证后,又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后面办理过户的人就合法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只做了公证的买房人就会陷入麻烦,虽然有公证的协议,但可能无法取得房屋。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也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所以,从多方面法律规定来看,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公证存在较大风险,是不可取的。 相关概念: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这样可以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公开透明。 物权效力: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包括对物的管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债权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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