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到公证处公证可行吗

我最近在考虑买套二手房,卖家提出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交易,但不过户。我有点拿不准,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风险,安不安全,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做公证到底行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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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不过户只到公证处公证是不可以的。 首先来解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像房屋这种不动产,它的物权情况是以登记为准的。打个比方,就好比给房屋一个“身份认证”,只有登记了,这个房屋的物权归属等情况才会被法律所正式认可。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买卖公证呢,它只是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起到的是证明买卖双方达成了关于房屋买卖的意愿和约定,就像是一个“见证者”,证明双方有这么一个交易行为,但它并不能让买方获得房屋的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做了公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子的真正主人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还是卖方。 要是不过户只公证,会带来很多风险。比如,卖方可能在公证后因为各种原因,像债务纠纷等,导致房屋被查封或者被卖方再次处置;还有可能中介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为没有过户,在法律纠纷中,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就容易产生争议。 所以,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最好还是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概念: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以明确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等情况。 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法律规定所具有的作用力和保障力,拥有物权意味着可以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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