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柜概不负责是否合法?

去银行办业务,窗口写着离柜概不负责。上次我取完钱回家才发现少了一千块,回去找银行,银行就以这个理由拒绝处理。我想知道这“离柜概不负责”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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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常见的提示语,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合法。 从公平原则来讲,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离柜概不负责”单方面减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比如,如果银行多给了钱,消费者离柜后银行发现,往往会要求消费者返还;而如果消费者发现银行少给了钱,银行却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处理,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从合同角度分析,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在办理业务时,银行有义务准确无误地交付货币等财物。如果因为银行自身的失误,比如工作人员点钞错误等原因,导致交付的金额与实际应交付的金额不符,那么银行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银行不能仅仅以“离柜概不负责”来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设置“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提示语,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除了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这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离柜概不负责”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免除自身责任的绝对理由。当出现金额不符等情况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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