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佣个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我请了一个人帮我做一些家里的杂活,按月给他支付报酬。我不太清楚这种个人雇佣个人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呢?想了解下这两者之间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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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个人雇佣个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关系的特征来综合考量。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给劳动者支付报酬,并且双方要遵守一定的劳动规则等。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同时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在个人雇佣个人的情况中,雇佣方通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比如,你请一个人做家里的杂活,你并不是一个具有用人资质的单位。这种情况下,双方建立的往往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提供劳务者一般不需要像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那样严格遵守另一方的规章制度。所以,一般情况下个人雇佣个人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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