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早教收取加班费合理吗
我在一家私人早教机构工作,最近机构总是安排加班,还收了加班费,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私人早教收加班费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受不受法律保护,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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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早教收取加班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加班在原则上应该是员工自愿选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如果私人早教机构因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和员工协商,并且要遵守时间限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限制的特殊情形,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过,这些特殊情形通常和早教行业直接关联不大。 如果私人早教机构没有和员工协商,就强制收取加班费安排加班,或者加班时长超出了法律规定,那就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要是没签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也得按照正常标准给,要做到同工同酬。比如平时加班,加班费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50%;周末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国家规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300%。 相关概念: 同工同酬:简单说就是从事相同工作,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按照这个原则来支付工资和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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