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约定不得休假是否合法?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还在试用期,公司跟我签的合同里有一条说试用期内不能休假。我有点担心身体吃不消,想了解下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合不合法?要是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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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和休假的相关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而休假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试用期约定不得休假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都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虽然该条例规定的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但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法定节假日等其他休假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约定不得休假,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休假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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