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否属于居住权?
我申请到了一套公租房,一直居住在里面。但我不太清楚,我对公租房享有的权益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呢?我想了解公租房的这种居住权益和居住权到底有什么关系,是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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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公租房是否属于居住权,我们需要先了解居住权的概念和公租房的性质。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需要通过特定的设立方式才能产生。 而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是基于与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通过支付租金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租赁权。 虽然公租房的承租人也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用于居住,但它与居住权有明显区别。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以书面合同或遗嘱的形式,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而公租房租赁权的取得依据是租赁合同,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居住权登记。并且,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排他性,居住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等其他主体;公租房租赁权则受租赁合同条款的约束,租赁期限、租金调整等方面可能会根据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变动。所以,公租房并不等同于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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