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是否大于抵押合同?
我有套房子,之前抵押给了别人,后来又租给了另一个人。现在抵押权人说要行使权利,租客说他有租赁权。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租赁的效力大,还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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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租赁和抵押合同效力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租赁就大于抵押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在抵押和租赁关系中的体现。通俗来讲,如果在把房子抵押出去之前,房子就已经租给别人,而且租客已经实际住进去了,那么即使后来房子因为抵押的事情要被处理,租客的租赁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租客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住在房子里。比如说,甲在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之前,就已经把房子租给了乙,乙也已经入住。之后甲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处置房子,乙的租赁权不会因为房子被处置而受到影响。 其次,如果是先设立了抵押权,然后才将抵押财产出租的,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就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当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时,租客可能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例如,甲先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并进行了登记,之后又将房子租给了乙。若甲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处置房子,乙就不能以自己有租赁权为由阻止银行处置房子,乙可能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所以,租赁和抵押合同效力谁大谁小,关键在于租赁和抵押设立的先后顺序,以及抵押权是否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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