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在一家店里买了个商品 ,商家贴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可我买回去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想退换却被商家以这个告示为由拒绝了。我就想知道商家这种‘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说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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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大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类声明,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的退换货权利,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不过,如果商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并且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有合法有效的约定,比如消费者在购买时明确知晓并接受了商品的某些特殊情况(如定制 商品、处理品等)而自愿放弃退换货权利,那么这种情况下‘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约定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即便如此,商家也应该在销售时向消费者进行充分、明确的告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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