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违法?
我去一家店消费,看到店里张贴着“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告示。我不太明白这种说法合不合法,要是之后和店家有了纠纷,这告示会不会让我很吃亏啊?我想知道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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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种表述通常是违法的。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涉及到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单方面宣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是利用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把解释合同的权力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声明,就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与商家平等协商合同条款、对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的权利,因此该声明是无效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商家“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声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消费者和商家发生纠纷时,不会按照商家的这种声明来处理,而是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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