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是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吗?
我把房子租给别人,有一段时间免收租金。我不太确定在这段免收租金的时间里,房产税该由谁来交。我问了一些人,说法都不一样,所以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到底是由我这个出租人交,还是由承租人来交房产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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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谁缴纳房产税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房产税的基本概念。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人或者通过房屋获取收益的人征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即使在免收租金期间,房屋产权所有人依然是房产的实际拥有者,并且从长期来看,房产产权人会从出租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 所以,在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并非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而是由产权所有人,也就是出租人按照房产原值来缴纳。比如您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合同中约定有3个月的免租期,那么在这3个月里,您就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这样规定既合理体现了房产产权与纳税义务的关联,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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