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在工伤行政复议期间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现在很困惑这个鉴定结果能不能被认可,有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涉及后续赔偿等问题,所以特别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法律地位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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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这个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等有着重要意义。 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便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仍然不影响《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只要《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被撤销,基于此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就是有效的。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工伤职工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后续即便行政复议程序继续进行,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然可以作为确定伤残待遇等的依据。 同时,国家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能力鉴定本身有其独立的程序和效力,不会因为行政复议而受到直接影响。 总之,在工伤行政复议期间,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后续《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才可能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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