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保密协议有时间要求吗


在职保密协议是有时间要求相关规定的。 首先,保密协议并没有具体法定的时间期限,保密期限主要由双方协商约定,分为无限期保密和有限期保密。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约定,对于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信息,也有法定的保密责任。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所以最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保密期限的具体约定,企业应区别情况。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因为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至关重要,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无论在职还是离职,都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离职后擅自公开或使用,可能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此外,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里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关联,也会影响对保密时间的综合考量。 相关概念: 无限期保密:指保密义务没有明确的截止时间,通常用于对企业极为重要、具有长期价值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密约定。 有限期保密:即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到期后保密义务一般解除 。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