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房产证有一方名字没有另一方名字有区别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家里的房产证上只有对方的名字,我心里很没底。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和房产证上有双方名字,在财产分割上到底有多大区别,我能争取到应得的份额吗,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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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时房产证有一方名字没有另一方名字是有区别的。 首先,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对该房产就拥有产权份额。不过,有名字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是各占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如果双方有协议,就按照协议来;要是没有协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从购房时间和还贷情况来看,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若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房产就变成双方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依法判决。 若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情况: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要是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房产同样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上述方式分割。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根据《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无论谁出资,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的所有人是夫妻双方。 另外,如果房产还有未还清的贷款,要区分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指明确规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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