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社保有诉讼时效吗?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给我交社保。现在我已经离职一段时间了,想让公司补缴社保,不知道这有没有时间限制。我挺担心过了时间就没办法让公司补缴了,所以想问问追缴社保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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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社保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法律规定角度来分析。 从劳动保障监察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的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那么从该行为结束之日起2年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员工也可以向其投诉要求追缴社保。 然而,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角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不受民法上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员工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单位补缴,没有所谓的“过期不候”。 简单来说,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有2年的查处时效,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在法律上更强调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因为时间经过而免除其补缴义务。员工若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情况,应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等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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