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受案是否需要书面告知?

我去相关部门报案,他们说这个事情不予受案,但只是口头跟我说的,没有给我书面的告知。我心里有点不踏实,也担心之后维权没个凭证。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不予受案是不是应该给我书面告知呀?
展开 view-more
  • #不予受案
  • #书面告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事务中,不予受案书面告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这里的“不予受案”指的是相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进行立案处理。而“书面告知”就是用书面的形式,把不予受案的决定传达给当事人。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对不予受案书面告知有着不同的规定。以行政案件为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虽然这里没有明确要求所有不予受案都要书面告知,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要求书面凭证,公安机关也应当提供。 在刑事案件方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就明确规定了,对于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不予受案必须书面告知。 总的来说,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涉及当事人重要权益的案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后续可能的救济权利,相关机关进行不予受案书面告知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符合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要求的。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