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协议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拆迁协议前,确实有诸多需要留意的关键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您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拆迁人 。像常见的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等临时部门,是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一旦拆迁结束,这些部门就会被撤销,后续若出现问题,很可能面临找不到合同执行主体,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困境。这就好比您和一个随时可能消失的人签了约,后续权益很难保障。相关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其次,协议内容要全面且明确。要重点关注补偿款的总金额、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安置房的位置、房号,安置土地的面积、具体位置以及土地性质等等。千万不能轻信拆迁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就签订内容约定不清的协议或空白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再者,违约责任必须明确约定。在拆迁合同里,明确违约责任是非常必要的。这既能在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出现违约情况时,依照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也能督促合同双方合理、及时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比如很多拆迁项目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交房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这种约定对被拆迁人风险很大。所以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和拆迁方约定好,若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或者按时安置房屋的补救措施和违约责任,防止拆迁方随意违约。 另外,安置房相关情况要核实清楚。安置房要保证证件齐全,合格的安置房必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五证二书也不可或缺。 最后,在补偿没谈拢之前,不要轻易签字。要是签完协议才发现补偿不合适,后续维权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