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江西工伤赔偿工资是怎么算的?

我在江西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到工伤赔偿工资的计算。我不太清楚这边的规定,不知道是按照我平时的工资算,还是有其他的算法。想了解下江西工伤赔偿工资具体是怎么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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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工资的计算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是很重要的部分,在江西,它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和方法的。 首先,我们要理解“本人工资”这个概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工伤赔偿工资时,不是简单地按照你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来算,而是参考你之前的月缴费工资,并且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设置了上限和下限。 在不同的工伤待遇中,赔偿工资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以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就是你正常工作时候的工资水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涉及到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所以,在江西计算工伤赔偿工资,要先明确本人工资的确定方法,再根据不同的工伤待遇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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