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年假补偿有哪些规定?
我在公司工作几年了,一直没休过年假。现在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要年假补偿,但是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知道在劳动仲裁时,年假补偿是怎么算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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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年假补偿,是指劳动者在未休年假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年假,也就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关于年假补偿的计算标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年假补偿时,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休年假的事实,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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