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工伤赔付有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工伤赔付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主体方面,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力使用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到劳动法调整,具有法定性、从属性等特点;雇佣关系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存在于个人之间,不受劳动合同约束。 其次,赔偿原则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以工伤保险为依据;雇佣关系中的工伤赔偿则以双方事先约定的合同为准。 再者,赔偿程序有别。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通常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一般流程是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赔偿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然后,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等;雇佣关系中的工伤赔偿则主要依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另外,赔偿项目也存在差异。劳动者受工伤的,依法可获得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赔偿;而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不能获得上述工伤待遇,只能得到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 最后,举证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以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为主,以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为辅;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后,按照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概念: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力使用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从属性、人身性和有偿性等特点。 雇佣关系: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存在于个人之间,不受劳动合同约束。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将原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承担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