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弹性工作制在劳动法中有哪些规定?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每周保证工作时长。我不太清楚这种工作制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想了解弹性工作制在劳动法里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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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弹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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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在我国,关于弹性工作制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特殊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就包含了弹性工作制这类特殊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范围,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以及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等。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可能会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 实行弹性工作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地要求员工工作。即使是弹性工作制,也需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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