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体现了什么公平?
我在公司工作,感觉劳动立法好像更偏向劳动者。我想知道这种倾斜保护到底体现了什么公平呢?是结果公平、机会公平,还是其他方面的公平?我不太理解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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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体现了实质公平。在理解这一概念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简单来说,就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法律规则面前不区分个体差异,大家适用相同的规则。比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有签字的权利,形式上看起来是公平的。 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通常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等方面占据优势,劳动者则相对弱势。如果仅仅追求形式公平,按照同样的规则对待双方,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去与用人单位抗衡。 实质公平就是要考虑到这种实际的不平等,通过法律手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我国《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了劳动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例如,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考虑到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弱势地位,通过法律的倾斜保护来实现实质公平。 再比如,在工资支付方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劳动报酬,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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