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骨折做哪种鉴定?
我在劳务关系中骨折了,不知道该去做哪种鉴定。不清楚不同鉴定的适用情况和区别,担心选错鉴定影响自己后续的赔偿和权益保障,想了解一下在这种劳务关系骨折的情况下,到底应该做哪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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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关系中,当发生骨折需要进行鉴定时,通常涉及到两种主要的鉴定类型,分别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身体损伤的伤残程度。在劳务关系里,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劳动者骨折,或者雇主存在过错导致伤害发生,就可以进行这种鉴定。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后,依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或雇主主张相应的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则一般在工伤认定之后进行。不过,劳务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适用工伤认定程序。但如果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一方约定按照工伤标准处理,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由法院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涉及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劳务关系骨折后具体做哪种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一般的侵权损害,通常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若符合特殊情形需按照工伤处理,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选择鉴定类型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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