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清算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土地相关业务,不太清楚土地增值税核定清算的具体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核定清算,核定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相关比例和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在业务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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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不按照常规的清算方式,而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按照一定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各地的征收率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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