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次流拍以物抵债有什么最新规定?

我有个资产在司法拍卖中已经经历两次流拍了,现在想了解下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不知道最新规定里对以物抵债的条件、价格确定、手续办理等方面是怎么要求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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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程序中,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其名下资产进行拍卖,出现两次流拍的情况时,以物抵债就成为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以物抵债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财物来抵偿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拍卖出现流拍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出现了两次流拍的情况,对于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而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二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不过要注意,在202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三次拍卖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在以物抵债的价格确定方面,通常是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来计算。而且,以物抵债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等手续,法院会出具相关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当事人完成这些手续,使得物权发生合法转移。此外,如果多个债权人对该财产都享有权利,那么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谁可以优先接受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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