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我最近打算签一份租赁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合同里可以约定些什么。我担心如果约定得不好,之后会有麻烦。想了解下在租赁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约定哪些方面的内容,有没有什么是不能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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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多方面的内容。从基本概念上来说,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用途的约定非常重要,这能明确双方交易的对象、具体数量以及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明确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大小以及是用于居住还是商用等。 租赁期限也是关键内容。租赁期限有定期和不定期之分。定期租赁就是明确约定了租赁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在这个期限内,双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定期租赁,就是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同样需要详细约定。租金的金额要明确,支付期限可以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等,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比如,约定每月10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租金。 另外,关于租赁物维修责任的约定也不容忽视。如果合同约定由出租人维修,那么在租赁物出现问题时,出租人有义务及时进行维修;如果约定由承租人维修,那么承租人就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除了上述法定的一般条款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比如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是否允许转租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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