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在法律上,租赁合同中存在多种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他们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自然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自己行为及后果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认定他们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表面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并无租赁的真实意图,可能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而虚构了这份合同,那么合同中的约定就是无效的。这种虚假的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律不予认可。 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像开设赌场等,这种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来实现违法的目的,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如果租赁合同的约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如约定将房屋用于有伤风化的活动,这样的约定同样是无效的。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体现,合同约定不能与之相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该约定自始无效。比如,出租人以暴力威胁承租人签订对其极为不利的租赁合同条款,承租人在这种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约定,在撤销后就是无效的。因为胁迫行为干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公平、自愿原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利用承租人急需住房的危困状态,约定了过高的租金等显失公平的条款,承租人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撤销后约定无效。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利用对方的弱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障合同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