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和别人一起承担了连带责任,在履行了全部责任后,我想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我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清楚具体是哪些法律条文支持我去追偿。希望了解一下连带责任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
展开


连带责任追偿权是指在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或部分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就明确了在法律层面上,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是有追偿权的。例如,在合伙债务中,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后,他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此外,在一些具体的领域,也有关于连带责任追偿权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这是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各受益方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当某一方先行垫付了全部共同海损费用后,就有权向其他受益方进行追偿。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在不同领域中对连带责任追偿权的具体体现,保障了承担了过多责任的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