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一些法律事务里听说了追偿权,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这些依据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起作用的,比如在债务、担保等方面,能给我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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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依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追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人替别人承担了某种责任或者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有权向应该承担该责任或费用的人追讨回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保证合同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保证,当乙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替乙偿还了债务,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偿他所支付的款项。 其次,在侵权责任领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承担了赔偿责任,他们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再者,在合伙合同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比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产生了债务,甲多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那么甲就可以向乙和丙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总之,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追偿权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为追偿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在替他人承担责任后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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