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个小包工头,手下有几个工人。最近工程结算出了点问题,还没给他们发工资。结果有几个工人就开始闹,说要去告我恶意欠薪,还在工地各种闹事。我觉得他们这有点恶意讨薪的意思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恶意讨薪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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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或部分工人以讨要工资为名,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聚众等手段,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恶意讨薪可能涉及的违法情形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恶意讨薪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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