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改造评估公司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评估公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对其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关于评估公司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规定赋予了被拆迁人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保障了评估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当被拆迁人数量较多时,可能会通过投票等多数决定的方式来确定评估公司,确保大多数人的意愿得到体现。 其次,评估公司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对不同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才能从事拆迁改造评估业务,这是保证评估结果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例如,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而较低等级的机构在业务范围上会受到一定限制。 再者,评估公司的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应当遵循法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同时,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未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评估报告无效。 最后,对评估结果的救济途径。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