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闲置的房屋未计提折旧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我有一套闲置的房屋,财务处理时没对它计提折旧。不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对于闲置房屋未计提折旧是如何规定的,会有什么后果,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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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和税务处理中,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对于闲置的房屋是否计提折旧,在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上有所不同。 从会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里的固定资产包括闲置的房屋。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闲置的房屋也需要计提折旧。这是因为,即使房屋处于闲置状态,它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物理损耗和无形损耗,通过计提折旧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体现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 从税法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以看出,闲置的房屋属于房屋、建筑物,不在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范围内,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闲置房屋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如果企业对闲置房屋未计提折旧,在会计上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税务方面,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就可能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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