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二次举证是什么意思?
我有个官司已经开庭了,最近收到通知说要二次举证。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二次举证是必须要做的吗?对案件结果会有多大影响?我该准备些什么材料去进行二次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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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二次举证指的是在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当事人根据法庭要求或者自身需要,再次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一次开庭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当事人在开庭前未发现某些证据,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才意识到某些证据的重要性,此时就需要二次举证。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充分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这其实就为二次举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在一次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全部证据,后续在合理的情况下,经法院允许是可以进行二次举证的。 二次举证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会出现,它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证据的收集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收到二次举证的通知,要高度重视,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在准备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合法性则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二次举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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